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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带头人选拔及管理办法

来源: 教务处 添加时间: 2024-04-16

专业带头人选拔及管理办法
  为加强专业建设,进一步规范专业带头人选拔、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业带 头人的作用,促进学校专业建设水平提升和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结合学校专业 发展现状和需求 ,对大连艺术学院《专业带头人选拔及管理办法》(大艺字 [2019]134 号)进行了修订。
第一章 选拔条件
  第一条 严谨治学,为人师表,身心健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践行立德树人使命,具备思政育人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条 在本专业领域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教学实践能力。在教科研方面具有一定的成就,熟悉本专业的发展动态,与本专业国内外同行有广 泛联系,对本专业建设和发展有较系统的构想。
  第三条 原则上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不具备相应职称的申报人,由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暂聘为专业负责人。
  第四条 系统承担过本专业 1-2 门主干课程的讲授工作,教学效果良好,学生测评成绩每年均在 90 分以上。
  第五条 原则上主持过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大纲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第六条 主持过本专业实践教学、实训室建设工作,指导过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实习工作等。
  第七条 具有较强的专业组织和管理能力,对本专业的建设、发展能够发挥 较好的组织协调作用;具有较强的对外沟通交流能力,具备组织开展校企合作、 协同育人工作的能力。
  
第二章 选拔办法
  第八条 专业带头人的选拔和管理坚持客观公正、择优选培的原则,由专业所在学院根据遴选条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前提下遴选推荐。
  第九条 每个正式招生的专业原则上设立专业带头人 1 人,且必须为校内专任教师。
  第十条 评选程序采取“个人申请、学院推荐、资格审查、学校审定”的办法进行选拔。
  ( 一)申报人按其专业归属申报,由本人自荐填写《专业带头人申请表》, 并提交本人教学、教改、科研等方面的成果材料。
  ( 二)申报人归属学院的专业与课程建设分委会,对其综合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评议考核,写出推荐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确定专业带头人名单,并向全校公示,发文公布。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负责开展专业调研,了解本专业的发展现状和发展前沿,根据专 业发展需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与社会、行业、兄弟院校相关专业的紧密联系, 拟定专业调研方案,每年组织开展专业调研 1 次,撰写调研报告。
  第十二条 负责制定专业建设发展规划、专业建设标准和年度建设计划,并 积极组织实施且年末有总结。
  第十三条 负责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顶层设计,制定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 案,建立并完善具有专业特色的课程体系,依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出本专 业教学大纲的编写意见,组织教学大纲的编制和审定工作。负责主持和起草本专 业年度人才培养质量报告。
  第十四条 负责专业内涵建设工作,制定专业、课程、教材等建设规划,协助教研室主任做好各级各类教学建设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新增专业申报、专业信息填报、专业评估、学士学位评估、专业认证等一系列工作的组织开展和数据材料审核。
  第十六条 负责本专业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建设顶层设计,协助教研室主任进行本专业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工作室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本专业学生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的指导工作和质量保障工 作。
  第十八条 协助学院制定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抓好本专业师资队伍的培训和业务建设,做好青年教师的传帮带工作。
  第十九条 每年系统地为本科生讲授 1-2 门主干课程。
  第二十条 学校和学院赋予的专业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程序
  ( 一)专业带头人每三年选拔一次,任期为三年,采取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 每届任期内出现人员调整的,可由学院遴选后随时推荐。
  ( 二 )由各学院负责专业带头人的日常管理,并建立专业带头人业务档案。
  (三)各学院对专业带头人实行年度考核,专业带头人考核内容参照专业带 头人工作职责确定,具体详见《专业带头人考核表》。由各学院专业与课程建设分委会对专业带头人提交的各种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如实签署审核意见。
  (四)教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业带头人考核指标》,对全校所有专业带头人履职情况进行全面量化考核,评定量化分数和排名,考核结果载入本人业务档案。
  第二十二条 考核奖惩
  ( 一)聘任期内,学校每月发给专业带头人 700 元。全年按 12 个月计发。
  ( 二)学校每年给与专业带头人培养经费 5000 元。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外出进修、参加学术活动、开展实践(实验)研究、出版著作或教材、以及发表论文的资助费等。
  (三)专业带头人在进修、培训、考察、参加学术会议和申请教科研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专业带头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直接取消专业带头人资格及相应待遇。
  (五)聘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取消专业带头人资格及相应待遇:
  1.出现教学事故者。
  2.在师德师风方面,出现不良表现者。
  3.在指导学生实习、实训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者。
  4.受过纪律处分者。
  5.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6.不履行工作职责者。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说明
  ( 一)每一项考核指标完成的质量权重系数分三个等次,其中系数 1 表示该 项指标完成情况好,完全达到预期工作目标和要求,质量水平高;系数 0.8 表示 该项指标完成情况较好,与预期工作目标和要求有一定差距,质量水平较高;系 数 0.4 表示该项指标完成情况不好,与预期工作目标和要求差距大,质量水平下。
  ( 二)考核工作均要求有材料、有记录、有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交教务处。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得相应分;未完成或未开展不得分;有缺失的,缺一项扣 0.5 分,扣完为止。未被列入的学校专项工作任务或临时性工作任务,每一项完成经考核合格可加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于 2023 年 11 月进行了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编辑/杨扬
审核/杨扬、陈美琳、杨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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