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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胡文正等十七名学生退学处理的公示

来源: 教务处 添加时间: 2021-03-01

  我校学生胡文正、孙方中、刘宇航、张文芯、邓懿航、丛宠、高杰、邓元海、于啸天、韦勇妮、和与琛、徐灿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邓莹、徐思涵、李佳耕、裴唯涵、解天乐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根据《大连艺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八章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应予退学处理”及第五款“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校应予退学处理”的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以上十七名学生退学处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2021年03月07日前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特此公示。

大连艺术学院教务处

2021年03月01日

  
编辑/于东明
审核/于东明、徐艳、徐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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