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李少朋、庞璞瑶退学处理的公示
根据《大连艺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八章第三十六条第五款:“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校应予退学处理”的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李少朋、庞璞瑶退学处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2024年11月28日前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特此公示。
附件:
大连艺术学院教务处
2024年11月22日
编辑/苏玲
审核/苏玲、徐艳、徐冰
审核/苏玲、徐艳、徐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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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艺术学院教务处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