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着力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扎实的科学文化素养、健康的身心、良好的审美情趣,强化学生的中华文化底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国际视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突出教育教学改革实绩。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学名师评价的重要指标,强化教育教学理念、课程思政、教材建设、课堂教学、教研教改、团队引领等方面教学研究和实践成果。
第六条 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师德高尚;长期从事一线教学工作,对本科人才培养作出突出贡献;对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有重要创新,教学成果和教育质量突出;在教育领域和社会享有较高声望。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15年以上(含15年)本科教学经历;
(二)具有教授职称;
(三)每学年面向本校本科生实际课堂教学平均不少于128学时/年,其中每学年必须为本科生主讲一门课程;
(四)非现任校级领导;
(五)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大赛特等奖获得者可直接认定,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不占用各学院推荐名额。
第十条 教学名师要加强思想引领和团结服务, 定期组织学术交流、开展座谈、咨询、讲座等活动。
第十一条 教学名师要保证教学在高水平、高质量的状态下运行,充分发挥名师的引领和示范作用,随时接受校内外相同及相近专业(课程)的师生观摩学习。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和各类教学文件的制定。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教科研工作,在教学研究、学术研究方面有特色、有成果。
第十四条 负有培养青年教师的责任,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专业、课程等示范性项目展示或者学术会议内容、专项案例分享,每年度参与各级各类教学建设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教学名师考核标准均按照《大连艺术学院教学名师(职教名师)考核标准》完成。
第十六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获批的省级、校级教学名师发展情况进行过程监督。
第十七条 教学名师年度考核由教务处会同教学质量监督评估处、人事处、科研处及二级院部共同负责,各学院参照考核标准完成考核,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联合相关部门复核考核资料,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教学名师称号,收回教学名师证书,追回相关支持经费。
(一) 推荐遴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 支持期内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
(三) 支持期内非正常流动的 (含辞职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
(五) 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六)其他应撤销教学名师称号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本计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杨扬、陈美琳
审核/杨扬、陈美琳、杨云飞
审核/杨扬、陈美琳、杨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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