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王诗然、何浩然退学处理的公示
根据《大连艺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八章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应予退学处理”的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王诗然、何浩然退学处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2025年4月8日前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特此公示。
附件:
大连艺术学院教务处
2025年4月2日
编辑/苏玲
审核/苏玲、徐艳、杨云飞
审核/苏玲、徐艳、杨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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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艺术学院教务处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