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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胡馨月等四名学生退学处理的公示

来源: 教务处 添加时间: 2021-12-30

  我校学生胡馨月、赵思语、冉靖丰、杨凯文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根据《大连艺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八章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应予退学处理”的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以上四名学生退学处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2022年01月05日前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特此公示。

大连艺术学院教务处

2021年12月30日

  
编辑/于东明
审核/于东明、徐艳、徐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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