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课程修读管理,指导学生科学合理地修读课程,根据《大连艺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课程
第三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两大类。必修课为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为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供学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和个性化发展需要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四条 必修课包括公共通识必修课、专业必修课、能力与实践必修课。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素质拓展选修课和创新创业综合训练选修课。
第五条 辅修专业课程为专业教育必修课程。
第三章 修读
第六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完成缴费注册后取得所选课程的修读资格。
第七条 取得课程修读资格的学生需要按学校规定完成课程全部学习活动并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后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八条 必修课初次修读的考核不及格可以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可在次学年或者以后学年重修。无法参加初次修读课程考核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办理缓考。缓考成绩仍不及格者不在安排补考,直接重修。
第九条 公共选修课不及格的可以参加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另选其他选修课程。
第十条 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补考,可以再次重修。
第四章 选课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业导师指导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学期选课计划,参照《大连艺术学院选课管理办法》进行选课。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主修选课原则上不超过25学分,主修选课和辅修选课原则上合计不超过30学分,建议至少修读学分18学分。
第十二条 有修读先后顺序的课程原则上应按照先修后修关系循序选课。
第五章 免修
第十三条 免修可以不参加课程的教学环节,不参加课程考核直接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参军退伍学生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由本人提出课程免修申请,成绩由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并上报教务处。
第十五条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休学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的,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认定,学籍异动前已修读并考核成绩合格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六章 学分认定与兑换
第十条 学生在籍期间取得的学习成果,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以兑换为相应的学分和成绩。学分兑换的相关事宜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实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级学生开始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编辑/徐冰
审核/徐冰、徐艳、杨云飞
审核/徐冰、徐艳、杨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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