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课程考核管理,加强教风、学风、考风建设,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客观、严谨、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凡我校注册在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专升本和专科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根据课程性质及教学要求,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方式不允许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需填写《大连艺术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单》并经过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
第五条 考试课和考查课均采用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法
第六条 平时考核包括出勤情况、课堂问题、作业测评、阶段性测验、网络课学习情况等内容,授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制定课程平时考核内容和标准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七条 期末考核根据课程性质确定考核形式。考试课期末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参照《大连艺术学院教学分离实施方案》实行。考查课期末考核根据课程特点采用试卷、论文、调查报告、艺术与艺术作品等考核方式。
第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参照《大连艺术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大连艺术学院毕业实习实践管理办法》实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课程考核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各类考试要求和时间安排,开课学院责组织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公共课、专业课考试和考查课的课程考核。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课程考核工作的统筹、协调、检查和监督,教学质量监督评估处负责对课程考核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学生处负责宣传、引导、教育考生诚信考试,总务处、保卫处、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考试的服务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的课程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章 考核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前,各学院应组织授课教师严格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学生,无资格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达到日常考勤标准,并按要求完成课程所要求的各环节学习任务(包括作业及实践性教学环节)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十五条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课程记为零分,不得参加补考和缓考,只能重修。
(一)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30%的;
(二)一学期累计无故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20%的;
(三)经开课学院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学生课程考核资格审核流程:
(一)初审:任课教师按照学校规定对学生课程考核资格进行审核,汇总取消课程考核资格学生名单,提交至开课学院办公室;
(二)复审。开课学院对取消课程考核资格学生名单进行复审,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教务处进行审批。
(三)批准。教务处审批后确定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
第五章 课程考核实施
第十七条 考核时间
(一)课程的平时考核时间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自主安排。
(二)考试课程的期末考核统一在期末考试周进行,考查课程期末考核在该学期教学周结束后的一周内进行。
(三)申请在其他时间安排期末考试的课程,经开课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试卷的印制与保管
(一)实施教考分离的课程期末考核试卷考试前的印刷与保管由教务处负责,考试后由开课学院负责保管。
(二)考查课期末考核试卷的印刷和保管由开课学院负责。
(三)所有课程的平时考核试卷的印刷和保管由开课学院负责。
第十九条 监考教师安排
(一)实施教考分离的课程考试,所需监考教师由教务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学院内进行选派,各学院负责安排落实。
(二)考查课程考试,所需监考教师由开课学院负责在本学院内进行选派。
(三)每个考场应至少安排2名监考教师,不含线上监考人员。
第二十条 考场安排
(一)闭卷考试的每个考场考生原则上不超过60人,具体人数根据教学班和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考试的考场安排参照闭卷考试考场安排进行。
(二)考场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地点需要开课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调整。
(三)考场布置由教室所属学院或者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巡考
(一)开课学院负责对学院的考试考场进行巡考,对教师监考和学生考试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二)教务处、学生处和教学质量监督评估处对全校考场进行巡考,在巡考过程中发现违纪行为的对相关学院和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计入绩效考核和教师学年考核。
(三)巡考人员在巡考检查的过程中不得影响学生的正常考试。
第二十二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大连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实行。
第六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程包含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每项考核应制定详细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要明确给分点,每个给分点的分数应为整数。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成绩评定,做到客观公正、给分准确、宽严适当、前后一致。
第二十五条 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试卷评阅参照《大连艺术学院教考分离管理办法》实行。
第二十六条 考核成绩比例
(一)课程考核成绩(缓考、重修)由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组成,补考成绩根据实际考试成绩认定,不包含平时成绩。其中,考试课程考核成绩原则上为平时考核成绩50%与期末考核成绩50%的总和;考查课程考核成绩的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的比例由开课学院确定后上报教务处审批。
(二)如需调整课程考核成绩比例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向课学院提交审评,经开课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期末考核成绩评定
(一)期末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二级制。
(二)取消考试资格学生期末考核成绩认定为0分,并标注“取消考试资格”。
(三)旷考或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成绩为0分,并标注“旷考”、“违纪”或“作弊”。
(四)参军退伍复学的学生的相关免修课程的成绩评定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实行。
第二十八条 平时考核成绩评定
(一)教师需在学期第一次开课时向学生公布该门课程的平时考核办法,包括考核内容和标准、平时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等。
(二)学生出勤情况的处理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实行。
(三)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平时考核成绩评定为0分。
第二十九条 成绩录入
(一)所有课程的考核成绩由课程负责人在教务系统中进行录入。
(二)成绩录入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二级制,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可以保留小数点两位,总评成绩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第三十条 成绩更改
(一)成绩录入结束后需更改成绩的由任课教师申请,经开课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改。
(二)学生成绩录入完成并经过审核公布后,不得随意更改。由于任课教师个人原因导致成绩错误需要更改的将计入教师学年考核和学院绩效考核,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成绩记载
(一)学生课程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二)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以学期为单位记载。
(三)学校真实、完整的记录、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补考*号标记; 重修#号标记。
(四)严重违反考核记录或者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期末考核成绩由教务处根据认定文件标注为“违纪”、“作弊”。
(五)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及获得学分予以记录,计入学籍档案。学生中止学业后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三十二条 成绩复查
(一)学生如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由学生本人按学校规定时间提出成绩复查申请,开课学院对于符合复查规定的申请进行处理。所有成绩复查超过规定时间申请的不予处理。
(二)平时考核成绩、考查课期末考试成绩复查,学生在成绩公布一周内向开课学院提交课程考核成绩符合申请,开课学院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成绩复查。
(三)考试课期末考核成绩、补考、缓考、重修成绩复查,学生可在成绩公布一周内向教务处提交课程考核成绩复查申请,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成绩复查。
第七章 课程补考、缓考、重修
第三十三条 课程补考
(一)初次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二)补考不允许办理缓考。
(三)学生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该门课程不予补考。
1.取消考试资格;
2.期末考试旷考或者违纪、作弊的。
第三十四条 课程缓考
(一)缓考和补考一同组织进行。
(二)必修课允许申请缓考,且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1次,选修课不允许申请缓考。
(三)学生因故无法参加期末考试的,须在考试周前申请办理缓考。其中因伤、病无法参加期末考试的,须提供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相关病历和证明,如有身体情况极为特殊者,可提交特殊考试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四)学生在考试期间如遇突发情况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完成的课程考试,学生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于考试周结束一周内提交缓考申请并附以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批。
(五)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三十五条 课程重修
(一)学生具以下情况之一者,该门课程予以重修。
1.学生对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初次修读的必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的;
2.学生对于已修读过但考核成绩不理想的课程,经学生本人提出重修申请的;
3.期末考试旷考或者违纪、作弊的;
4.取消考试资格的;
5.缓考不及格的。
(二)学生课程重修需要参与正常选课,原则上重修课程每学期选课上限为10学分,重修选课参照《大连艺术学院选课管理办法》实行。
(三)课程重修分为独立开班、跟班重修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重修形式。重修考试随开课学期的期末考试一同进行。
第八章 材料存档
第三十六条 课程成绩录入结束后,开课学院应组织任课教师做好课程考核材料归档工作。
第三十七条 考试课和专业必修课中的考查课的考核材料的归档和保管参照教务处制定的材料标准和要求,由开课学院自行保管。
第九章 考核质量分析
第三十八条 课程考核工作结束后,必修课由课程团队制定课程考核质量分析报告,对课程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的总体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第三十九条 课程考核质量报告等相关材料,经开课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条对于在课程考核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计入部门绩效考核和教师学年考核。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级学生(含学籍异动学生)开始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编辑/徐冰
审核/徐冰、徐艳、杨云飞
审核/徐冰、徐艳、杨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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