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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艺术学院学生转专业(方向)管理办法

来源: 教务处 添加时间: 2024-04-08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辽宁省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转专业(方向)工作的原则:
  1.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议的原则;
  2.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3.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4.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5.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第二条 学籍注册后的在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
  3.因专业调整(撤销、合并、停招等)原因,学籍异动后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4.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后复学,且创业成果与转入专业相关的;
  5.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的;
  6.学校根据国家或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发展战略需求,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第三条 申请转入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必须具备申请转入专业相关的艺术类专业省统考合格证书。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批准转专业(方向):
  1.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3.艺术类专业录取学生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的;
  4.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或应予退学的;
  5.转专业考核成绩不达标的;
  6.按照培养方案要求的应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的。
  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开展一次,学生可以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期末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于第二学期期初转入新专业就读。
  第六条 每名学生只有一次转专业(方向)机会,不允许多次申请转专业(方向)或者申请退回原专业(方向)。
  第七条 接收学生转入的专业应根据专业特点提前制定考核办法及标准,并提出本专业接受转入学生人数的上限。
  第八条 转专业(方向)办理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填写《大连艺术学院学生转专业(方向)申请表》。
  2.招生处、教务处审核学生转专业(方向)资格。
  3.符合转专业(方向)资格的学生,由拟转入学院组织专业考核、填写《大连艺术学院拟转专业(方向)学生考核表》。
  4.教务处审核、汇总考核情况,考核结果提交到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5.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的转专业(方向)学生名单,在全校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
  6.批准转专业(方向)的学生,到新专业所在学院报到,学籍同时转入新专业。
  第九条 申请转专业(方向)的学生在未接到同意其转专业(方向)通知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和考试。无故旷课、旷考、考试不及格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其转专业(方向)资格。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方向)后,转入专业应安排学生修满转入专业(方向)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第十一条 对已转专业(方向)的学生,学费有差异者,必须补齐差额。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大连艺术学院全日制本科(包含专升本)、专科学生的转专业管理工作,其最终解释权在学校教务处。原《大连艺术学院学生转专业(方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编辑/于东明
审核/于东明、杨云飞、徐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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