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艺术学院学生休学创业管理办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的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大学生创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成立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主席由教学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创新创业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实践教学管理中心等单位的负责人及聘请的创新创业教育专家组成。委员会负责审核学生休学创业资格,指导、监管创业项目实施,评审创业成果,认定创新创业学分等。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落实具体工作部署、组织项目评审、项目跟踪等。
第二条 学生休学创业,需向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递交个人申请、创业计划书,经过委员会评估,认为项目有实施可行性,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休学创业项目实施年度审核,并开展中期检查。创业周期的中期,由学生向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提交《大连艺术学院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说明项目进度、计划执行情况、中期成果等。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对项目给出恰当的评价,提出项目进一步实施的意见和建议。中期检查的结论作为年度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或继续创业休学的申请。
申请复学的,按照《大连艺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申请继续休学的,需提交年度创业项目总结及下一年度创业计划,经委员会专家评审通过后,办理继续休学创业手续。经委员会专家评审后,认定不符合继续休学创业条件的,学生应在接到评审结果后一周内办理复学手续。
逾期两周(含)不办理相关手续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生休学创业,优先进入大连艺术学院文化科技创意园进行孵化,由文化科技创意园提供场地、技术、培训等各方面扶持。
第七条 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 学生参加创业活动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大连艺术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休学创业管理工作,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