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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教务处 添加时间: 2024-04-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校教材是指供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高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牢牢把握教材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件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高校教材建设应主动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和使命任务,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发展目标、学科专业优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建设具有辽宁特色的精品教材为工作抓手,助力我省高等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加强高等教育内涵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在国家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高校教材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部门和高校分级管理。辽宁省教材委员会负责全省高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落实国家、省教材委员会关于高校教材建设和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教材管理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对高校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高校党委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高校履行教材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和我省教材建设相关政策,成立以学校党委书记为主要负责人的教材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门工作部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工作。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八条 高校教材实行国家、省、学校三级规划制度。
  第九条 省教育厅结合辽宁省高等教育实际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制定省级教材建设规划,重点支持服务国家战略和东北振兴需求、体现我省学科优势特色,服务辽宁发展急需的紧缺专业教材建设;指导高校制定教材建设规划,支持校校、校所(院)、校企联合制定教材建设规划。
  第十条 高校须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优势,制定本学校教材建设规划。一般高校以选用教材为主,综合实力较强的高校要将编写教材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加强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内容前沿深度融合的多介质新形态教材建设。
  第十一条 高校将教材研究基地建设、教材编审人才培养、教材成果考评、教材建设经费等纳入学校教材建设规划。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二条 高校教材编写应依据国家、省及本校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反映相关学科教学和科研最新进展,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全面准确阐述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能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及学科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体现创新性和学科特色,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及创新潜能。
  (四)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五)紧密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学科优势,重点瞄准国家、本省重大发展战略、新兴产业、特色产业人才培养需求,原创价值高,地域特色突出。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所在单位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第十四条 高校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主编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十五条 建立高校教材周期修订制度和淘汰制度。定期修订教材,原则上4至5年修订一次。教材涉及相关政策法规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酌情缩短修订周期,确保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进入教材。及时淘汰内容陈旧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十六条 高校要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注重培养优秀编写人才;支持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科技创新人才、行业专家、优秀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加强与出版机构的协作,参与优秀教材选题遴选。
  “双一流”建设高校与高水平大学应发挥学科优势,组织编写教材,提升我省教材的原创性,打造精品教材。支持优秀教材走出去,扩大我国学术的国际影响力。发挥高校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在跨校、跨区域联合编写教材中的作用。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十七条 高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
  高校负责审核本单位组织编写的教材。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出版机构或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审核。教材出版部门成立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建强工作队伍和专家队伍,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十八条 审对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
  第十九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和一线教师等。高校组织教材审核时,应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参加。
  审核人员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客观公正,作风严谨,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充分发挥高校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会、行业组织专家的作用。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条 教审核采个人审读与会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审核结论为“重新送审”的教材,应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后,2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审核。对审定结论为“不予通过”的教材书稿,不得再送审。存在政治错误的教材,审核“不予通过”。
  除统编教材外,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具体审核程序由负责组织审核的机构制定。自然科学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
第六章 选用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高校是教材选用工作主体。学校教材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教材选用工作,制定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教材选用标准和程序。
  高校成立教材选用机构,具体承担教材选用工作。主管校领导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其中,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须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高校教材选用坚持如下原则:
  (一)凡选必审。教材选用必须经过审核。
  (二)质量第一。优先选用国家级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
  (三)适宜教学。符合本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组织教学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四)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五)统一使用。马工程重点教材对应课程必须选用马工程重点教材。
  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第二十三条 高校教材选用坚持集体决策方式进行。教材选用机构组织专家通读备选教材,提出审读意见。召开审核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选用结果实行公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结果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材工作管理机构审批并备案。高校党委重点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的选用进行政治把关。
第七章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 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高校教材建设。重点支持满足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科优势和区域特色突出、紧缺薄弱急需领域的教材建设。
  第二十六条 高校党委要加强对本校教材工作统筹协调,落实专门机构负责教材管理工作。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教材编写、审核、管理、研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把教材建设作为高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纳入“双一流”建设和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体系。
  第二十八条 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着力打造精品教材。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作为参评国家、我省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成果。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教材编审工作纳入所在单位工作量考核,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落实国家和省级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八章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高校教材工作开展检查督导,相关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考评体系。高校建立健全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本校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高校教材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进行全省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或省级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省教育厅联合出版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教材出版、印刷、发行、采购、使用等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教材编印质量,加强教材使用过程管理,确保优质教材资源进课堂。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高校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学校教材管理制度。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细则管理。
  高校选用境外教材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高等职业学校教材的管理,按照《辽宁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章制度,与实施本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docx
  
编辑/徐艳
审核/徐艳、杨扬、徐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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