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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0160038 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期末教学工作安排

来源: 添加时间: 2016-06-20

No20160038

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期末教学工作安排

 

各学院(部):

根据年初教学工作计划安排,为认真、有序做好期末各项教学工作,重点完成好以下四项任务:

一、教师学年考核

(一)考核工作的组织

教师学年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请参照《教师学年考核办法》中相关要求进行。

(二)考核领导小组

1.学校成立教师学年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姜茂发

副组长:王贤章

成员:王忠森、董新华、王慧英、张志强、孙海涛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要成员:于东明、吴冬玲、弓勤勤、黄昆明

2.学校成立教师学年考核工作申诉委员会,具体由工会牵头、相关部门组成,负责教师学年考核中有关申诉事项的协调与处理,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

(三)具体要求

1.学生评教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时间安排在6月27日至7月15日。由各学院(部)按教务处下发的通知组织学生利用教学管理系统进行评价,同时组织选课。

2.教师学年考核工作涉及的各项数据,教学工作量为2015-2016学年两个学期;科(教)研工作量统计起止时间以科研处通知为准;学生评教分值为2015-2016学年两个学期的学生评教结果。其他数据统计起止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3.各学院(部)教师考核结果由学院(部)院长(主任)审核,并在本学院(部)公示3天。公示期内,教师如有异议,可向各学院(部)教师学年考核工作小组提出书面意见并陈述理由,考核工作小组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协调、处理;如发生争议,可向校教师学年考核工作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如无异议,各学院(部)于7月21日前将考核结果(详见附件4)经学院(部)院长(主任)签字后报教师学年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务处)。

二、期末考试与成绩管理工作

为保证考试工作规范、有序、公正、公平,经校领导研究确定,由教务处与督导办共同组织、督察期末考试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期末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

组长:王贤章  

成员:王忠森、董新华、张志强、陈长东、刘湛、刘爽、张振华、柳娜、黄潇潇、刘弈、张志宇

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组:

1.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组,由王忠森处长任组长,教务处人员参加。负责组织安排全校期末考务工作,研究解决考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考试试卷命题审查组,由王忠森处长任组长,成员有:陈长东、张志强、柳娜、吴冬玲。

3考风考纪督察工作组,由董新华主任任组长,以督导办为主抽调部分人员组成。负责检查考风考纪情况,对违纪学生和教师及时作出处理。

(二)期末考试安排

1.试卷质量及管理

试卷质量及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试(答)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2.考试时间

(1)2014级本科、2015级本科、2015级专科学生在第十七周(7月1日)结课,第十八、十九周为考试周;2013级本科、2014级专科学生在第十八周(7月8日)结课并完成考试。

(2)公共课考试时间安排在7月12至15日(具体时间安排已下发)。

(3)专业课考试时间由各学院根据公共课考试时间和本单位教学实际自行安排,考试计划上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4)选修课第十七周(7月1日)结课并完成考试。

3.考试的组织

公共课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单位按教务处下发的公共课考试计划提前通知到监考教师和考生,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进行监考和考试。

学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单人单桌,持学生证参加考试。学生证遗失者,需持各学院开具的证明(在读证明申请表,用途栏注明考试专用,辅导员和书记签字生效)及身份证参加考试。无上述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

专业课考试,由各学院将考试计划报教务处批准后自行组织,如有更改请填写考试安排更改单,上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再更改。实践类专业课考试必须有考试方案,评分标准,有3名教师打分,统一使用教务处规范的打分表、分数统计表。作品类考试要有作品照片存档(光盘或打印);表演类考试要有考试录像资料存档。

监考人员要求:40人以下考场,安排2人监考;41人—80人的考场,安排3人监考;80人以上的考场,监考不少于4人。

4.评卷和成绩登报

(1)各学院(部)应加强评卷过程的监督指导,教师应对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认真、公正地评阅每份试卷,做到给分、合分准确,无更改;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更改的,必须要有更改人和学院(部)主管领导的签字,并附情况说明。任课教师要对学生学习课程情况和课程成绩进行综合分析,填写《课程考试成绩分析单》和《课程总结》。

(2)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内,评卷教师将试(答)卷、《考试成绩登记表》和《课程考试成绩分析单》交学院(部)办公室审核批准,而后由任课教师上网登录成绩。

(3)教师上网登录成绩必须严肃认真,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提交。

(4)各学院(部)教学助理对本单位任课教师网上提交的成绩进行审核,并打印出成绩单交由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和学院(部)院长(主任)签字后送交教务处盖章存档。

(5)各单位必须按次序及时装订试(答)卷:考场记录单、成绩分析单、评分标准、学生答卷。原始成绩单和装订好的试(答)卷要及时登记存档。

(三)具体要求

1在考前准备阶段,各单位要组织学习,对师生进行宣传教育。一是组织教师主要学习《监考教师职责》《考试工作管理细则》《试(答)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和考试工作安排,让教师了解管理规定,明确工作安排、流程和要求,自觉做好本职工作。二是组织学生学习《学生考试规范》,进行考试诚信教育,让学生知道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怎样才能做得更好(相关规定教务处将在OA上下发)。

2在考试实施阶段,各单位要加强检查,及时处理考试中存在的问题。无论公共课还是专业课,都要严密组织、认真实施。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严格执行考试纪律,教师必须按时领取试卷、按时到达考场,考试中不能摆弄手机、看书、吸烟、说话、睡觉,对考场内发生的违纪、作弊要及时制止并认真作好记录;学生要按时到达指定考场,尊重监考教师,遵守考试纪律,严防迟到、旷考和违纪、作弊现象发生。

3在试卷评阅、登分阶段,各单位要严密组织,规范管理。一是规范试卷评阅,按照教考分离的要求,各单位要针对不同类型的课程考试,采取指定教师、指定地点、规定时间、规定流程,统一组织实施,严禁教师自行阅卷。二是规范成绩管理,按照学校规定的成绩审核登录流程和责任区分,严肃认真地做好审核签字工作。三是规范考务人员行为,无论是考务组织人员,还是参与考试工作的教师,必须廉洁自律,公正办事。不能出现漏题、泄题、划范围、给人情分等不良行为,更不能出现拿人好处、接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如若发现学校将从重从严处理。

三、做好期末教学检查工作

(一)检查时间、方式

时间安排在7月4日至7月22日,本次检查的重点是评估各项材料的准备情况。采取各单位自查和学校检查相结合的方式。7月4日至7月15日各学院(部)自查,做好学校检查和汇报准备;学校到各学院(部)检查时间、顺序如下表。

时间

单位

备注

7月18日上午

美术学院

7月18日下午

服装学院

7月19日上午

影视学院

7月19日下午

传媒学院

7月20日上午

音乐学院

7月20日下午

艺术设计学院

7月21日上午

文化管理学院

7月21日上午

基础部

(二)检查内容

本学期的期末教学检查主要是教学质量情况、教师学期考核情况、教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教学档案建设情况、毕业实践环节情况、课程建设情况六个方面,检查的重点放在期末考试试卷、听查课记录、培养方案及调整记录、毕业论文相关材料。

(三)具体要求

1.各学院(部)要认真准备,搞好自查。自查要对照教学评估要求,既要将本单位在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和教学档案建设方面采取的一些好的做法、经验反映出来,也要查找在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档案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2.各学院(部)要认真分析本单位的教师教学投入和学生学习投入情况,包括本学期教师在校本培训,教案编写,教学内容更新,教学方法、手段改革,实践教学活动、环节、情境设计等方面投入的精力和取得的成果;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投入、学习经验(习惯)、学习效果等。

3.认真组织学评教活动,要求所有学生都要参加,以便准确掌握教师的教学质量情况和学生的学习状态,为教师学年考核提供第一手材料。

4.对三批课程建设情况评价结果不合格的课程要完成复查。各学院要对不合格课程进行重新检查评价,填写并上交《大连艺术学院课程建设情况检查表》。教务处将对不合格课程建设情况进行抽查。

四、本学期收尾工作

(一)搞好课程总结,填写好本学期教学情况汇总表,学期教学情况汇总表于7月22日前报教务处。

(二)做好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包括教师个人总结(完成的教学任务和质量情况,提高教学质量的措施和成效,存在的问题,下学期教学打算)、教研室工作总结和学院(部)教学工作总结,学院(部)教学工作总结除对年度工作总结外,还应将教风、学风建设情况和第二课堂活动情况纳入其中,学院(部)教学工作总结于7月22日前报教务处。

(三)安排好下学期任课教师,按时下发课程表。

(四)上报下学期外聘教师和兼课教师情况,组织好下学期新聘教师试讲工作。

(五)搞好办公室、教室卫生,关好教室门窗、灯及有关设备,7月22日上午学校将进行全校大检查,教室检查合格后方可上锁、贴封条。

 

 

附件:

1、大连艺术学院学年教学情况汇总表

2、教师(教研室)主任学年考核综合表现测评参考标准

3、学院(部)教师学年教学质量考核情况汇总表

4、学院(部)教师学年考核情况汇总表

 

 

                                           教  务  处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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