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连艺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八章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应予退学处理”及第五款“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校应予退学处理”的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以上十七名学生退学处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2021年03月07日前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特此公示。
大连艺术学院教务处
2021年03月01日
编辑/于东明
审核/于东明、徐艳、徐冰
审核/于东明、徐艳、徐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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