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
为贯彻实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风建设,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习氛围,制订《大连艺术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现印发执行,请各单位组织教师、学生进行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大连艺术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大连艺术学院
2013年4月22日
主题词:学位论文 作假 处理
主送:院领导 相关学院
大连艺术学院 共印10份
承办:教务处 联系人:梁颖 电话: 0411-87643141
附件:
大连艺术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培育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2年颁布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者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 学校采用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PMLC)对所有在学校申请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进行检测,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教务处组织开展调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调查结果进行认定。
第六条 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已毕业学生的,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为在职人员的,学校除给予撤销学位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受到第六条、第七条处理的人员,学校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九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学校在读学生的,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将视情节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二级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学院院长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在对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学校会将处理通知书送至当事人本人,并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决定一并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