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蒋雨宏、常巧玲退学处理的公示
根据《大连艺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八章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应予退学处理”的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蒋雨宏、常巧玲退学处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2024年12月15日前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特此公示。
附件:
大连艺术学院教务处
2024年12月9日
编辑/苏玲
审核/苏玲、徐艳、徐冰
审核/苏玲、徐艳、徐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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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艺术学院教务处
2024年12月9日